台灣團結聯盟黨-黨章

2002年8月11日全國黨員大會修訂通過

2003年8月7日全國黨員大會修訂通過

2005年1月27日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2007年4月21日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2013年11月29日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2019年5月17日全國黨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前言

本黨是以維護基本人權,深化民主法治,堅持台灣主體,貫徹主權在民,關懷中產階級,照顧弱勢族群,保障全民福祉,實現社會正義,

建立公平競爭為目標之民主政黨。矢志維護台灣主權獨立,追求台灣成為正常國家,並促進世界和平。

為實現本黨之理念與政策綱領,結合各階層民眾之共識制定本黨章,作為維護黨內紀律、振興黨風、確立政治倫理、強化組織及其運作之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標章)   本黨定名為台灣團結聯盟(簡稱:台聯),英譯Taiwan Solidarity Union(TSU),

標章意函以台灣島為中心,上方以旭日光芒,下方為海水,台灣海洋立國。主事務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條(宗旨)

本黨以實現黨之基本理念、黨綱、宣言及決議為宗旨。

第三條(保障弱勢原則)

本黨為促進社會弱勢族群及婦女參政,致力保障社會弱勢族群及婦女在各級議會、全國黨員大會及各機關人事任用之一定比例。


第二章 黨員

第四條(黨員資格)

凡具本國國籍或在台灣設籍三年以上,年滿十八歲,認同本黨理念,服膺本黨黨章,得登記為本黨黨員。

黨員入黨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第五條(黨員之權利)

本黨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依據本黨黨章取得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對本黨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三、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四、有接受本黨提名與輔選之權利。

五、對本黨有提出興革建議之權利。

六、有享受本黨各種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黨員之義務)


本黨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認同及支持。

三、參與政黨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支持本黨推薦之候選人。

五、推薦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六、繳納黨費。

前項黨費之收取以現金繳納方式為原則,一般黨員入黨費新台幣貳佰元,每年黨費為新台幣貳佰元;

終身黨員黨費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但經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大會同意,可隨物價指數調整。

第七條(退黨)

本黨黨員得以書面方式聲明退黨。

本黨黨員擔任他政黨幹部或他政黨參選者視同退黨。

第八條(再入黨)

曾經退黨之黨員申請再入黨,須於一年後以書面方式提出,並報請中央黨部核准;

曾經遭開除之黨員申請再入黨,須於三年後以書面方式提出,始得辦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運作方式)

本黨之政策形成及組織運作,採民主方式。


第十條(基本組織)

本黨全國性組織為中央黨部,其下設置縣市黨部及鄉鎮市區分部。

縣市黨部及鄉鎮市區分部之成立辦法及組織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一條(特種組織)

本黨得設婦女、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客屬及海外特種黨部,或其他直屬辦公室,並得依需要於各級議會設議會黨團。

前項組織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第四章 全國黨員大會、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最高權力機關)

全國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二年召開一次。但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召開時,

得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行使其職權。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黨主席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經全體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或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

召開臨時全國黨員大會,由黨主席召集並主持之。


第十三條(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組織)

國黨員代表大會之人數為十五人至八十五人,其組成為: 

一、各縣市黨部、特種黨部選出之黨員。

二、各縣市黨部、特種黨部選出之執行委員及評議委員。

三、現任中央黨部執行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一級主管及具有本黨黨籍身分之仲裁委員。 

四、歷任黨主席。

五、現任中央政府政務首長、副首長及其他政務人員。

六、現任縣市以上之民意及縣市政府一級主管。 

七、現任鄉鎮市區以上之民選首長。 

前項第一款之任期二年,其中應保障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族、弱勢族群及單一性別,產生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四條(全國黨員大會、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全國黨員大會、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修訂本黨黨綱。

三、聽取並檢討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四、聽取並檢討仲裁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五、聽取並檢討立法院、直轄市議會黨團及縣市以上行政首長之工作報告。

六、受理重要政策提案及議決本黨活動方針。

七、選舉、罷免中央執行委員。

八、同意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之同額主席選舉案。

全國黨員大會、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黨章之訂定或變更、本黨與它黨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中央黨部

第十五條(黨主席)

本黨主席一人,對外代表本黨,對內綜理黨的一切事務。

第十六條(黨主席之選舉)

黨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同額競選時,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於投票日之前,經由半數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決議,逕行宣佈登記之候選人為當選人。

若中央執行委員會不通過,則必須在二個月內重新辦理選舉。

  黨主席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選舉。


第十七條(黨主席之罷免)

本黨主席之罷免,由全體黨員投票決定。

黨主席罷免案須由全體黨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經全體黨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罷免。

第十八條(秘書長與副秘書長)

本黨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至三名,承主席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命處理黨的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秘書長與副秘書長之任免)

本黨中央黨部秘書長、副秘書長由黨主席任免,送交中央執行委員會備查。


第二十條(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組織)

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五人,任期二年。

中央執行委員會除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縣市議會二人、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及幹事長為當然委員外,

三分之一名額由主席指派一定比例之學者專家、弱勢團體及婦女 前項縣市議會、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及幹事長之當然委員任期,依其職務調整。


第二十一條(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在全國黨員大會、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及執行黨之政策及方針,

   向全國黨員大會、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決定各種選舉之競選策略及候選人之推薦。

三、研擬政策綱要及解釋黨章。

四、制定本黨內規。

五、編製預算及決算。

六、議決重要人事案。

七、審議黨員獎懲案。

八、管理黨部之財產及資金。

九、督導地方黨部及特種黨部之黨務。


第二十二條(中央執行委員會議)

中央執行委員會議以每月由黨主席召開一次為原則,會議採合議制。

決議事項若未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之多數決,不具效力。

中央執行委員有出席中央執行委員會議之義務,委員出席會議之出席率每半年統計結算一次,出席率未達四分之一者應予除名。

 中央執行委員遇有缺額時,得由黨主席指派遞補。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黨主席提名學養俱佳、立場公正之黨內外人士,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後組成,

並送全國黨員大會、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備查。仲裁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仲裁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仲裁委員會委員之解任,由黨主席提出,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之職權)

仲裁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對中央執行委員會獎懲不服者,得於文書送達後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覆。

二、仲裁之程序及相關內容,其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第二十五條(工作部會)

中央黨部為執行黨務工作,得依需要設置文宣部、組織部、政策部、行政部、考紀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單位。 各單位主管由黨主席任免之。


第六章 地方黨部

第二十六條(縣市黨部及鄉鎮市區分部)

本黨設縣市黨部及鄉鎮市區分部,其最高權力機關為黨員(代表)大會。

前項各級黨部之黨員(代表)大會應每年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必要時經執行委員會決議或五分之一以上地方黨員之書面提議,執行委員會應召集臨時黨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地方黨員代表大會)

各縣市黨員超過三百人之黨部應設立黨員代表大會,其成員如下:

一、地方黨部選出之。

二、該縣市原住民族及弱勢族群。

三、現任該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

四、現任下級黨部主任委員。

五、現任地方首長之黨員。

六、現任地方民意之黨員。


第七章 公職選舉

第二十八條(公職候選人之產生)

本黨公職候選人之產生,經黨部協調或辦理初選,產生名單後送中央執行委員會審議決定。

初選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公職候選人之違紀處分)

本黨黨員未經本黨提名自行參選公職者,應予開除黨籍,三年內不得申請再入黨。


第三十條(公職候選人之徵召)

不具本黨黨籍,但經徵召代表本黨參選者,應於接受徵召前三日內辦妥入黨手續,並服膺本黨黨章及相關規定。

公職候選人徵召名單,應由黨主席提報中央執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 諮詢機關

第三十一條(諮詢委員會)

本黨設政策或法案諮詢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諮詢委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由黨主席聘任之。

諮詢委員受邀列席中央執行委員會,接受諮詢,並針對本黨重大政策與法案,提供意見。


第三十二條(顧問)

本黨設置顧問若干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由黨主席聘任之。顧問接受黨主席之諮詢,隨時提供意見。


第三十三條(其他機關)

本黨於必要時,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設置特別諮詢機關。


第九章 黨外連結

第三十四條(公民運動及工農運動團體等)

本黨為關懷中產階級,照顧基層工農等弱勢族群,並加強推動民生法案立法及政策之制定,設置黨外連結協議機關,

隨時與非政府組織(NGO)、非營利組織(NPO)等公民運動團體、工農運動團體、其他社運團體、學術文化團體及中小企業團體等協議連結,進行各種活動。

第三十五條(支持團體)

本黨與決議支持本黨理念及政策之全國性團體,締結支持、協力關係,定期舉行會議,促進交流合作。

第三十六條(黨友)

凡認同本黨理念及政策綱領,並願意協助實現本黨政策及諸決議者,經本黨黨員一名以上之介紹,得登記為本黨黨友。黨友登記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章 政經研究院 

第三十七條(人才培訓機關)

本黨為提升黨員素質,發掘及培育領導人才,擔任國家及地方建設工作,設置政經研究院。

政經研究院組織及運作相關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一章 獎懲 

第三十八條(獎勵)

黨員之言行或對本黨組織之活動有貢獻者,經各級組織提報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由黨主席給予獎勵表揚。

第三十九條(違紀處分及申覆)

黨員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經黨團或各級黨部呈報中央執行委員會作為適當之處分。

黨員若有不服處分者,得以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覆。


第四十條(獎懲及申覆辦法)

獎懲辦法及申覆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二章 財政及會計 

第四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員入黨費及年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為宣揚理念、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四十二條(財務)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黨章黨綱修正)

本黨黨章及黨綱修正須經全國黨員大會、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黨章黨綱,自通過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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